通知
安学院党办通字〔2015〕61号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安顺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安顺学院部门(单位)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2015年安顺学院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学校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安顺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印发
OA系统发文
2015年安顺学院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安顺学院第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一切要为师生打算,一切要为迎评苦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顺学院部门(单位)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打造安顺学院升级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考核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单位)工作职能,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目标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列入目标考核的部门(单位)为安顺学院所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结合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能职责,将纳入考核的部门(单位)划分为教学部门(单位)、党群部门(单位)、行政部门(单位)三个类别进行考核并评定等次。
第三章 目标内容的制定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业务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个部分构成。目标制定要体现自加压力、高点定位、创先争优的要求。
1、业务工作目标(60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学院党委、行政的相关会议精神,按照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要求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职能职责确定工作任务。
2、共性工作目标(40分)
由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书》须报送学院目标办规范并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再由各部门(单位)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送学院目标办(一式2份),作为部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对需要纳入共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工作事项,由学院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工会、评建办等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报学院目标办,学院目标办根据报请事项进行研究,拟列入考核内容的,由学院目标办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目标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安顺学院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和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学院目标办负责。年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被考核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写出自查评估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获奖佐证材料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目标办。
2、由学院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工会、评建办等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单位)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就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未完成情况进行扣分。学院目标办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评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目标考核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将由学院目标办提请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中扣分。
3、组建学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检查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的职责:(1)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自查评估报告,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学院党委、行政临时安排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形成各部门(单位)考核初评分值。(2)结合学院纪委(监察室)、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工会、评建办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扣分数据,得出考核小组对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评定的初评分值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考核小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领导小组成员中抽调;组建考核小组时上一年度考核小组成员保留不得超过一半;连续两年参加考核小组的成员,下一年度不再参加考核小组开展目标考核工作。
第五章 目标考核成绩评定及方法
第十条 目标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成绩评定,由学院目标办对其业务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等评分进行汇总、复核、综合评定,初步确定考核结果,经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目标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总得分=业务工作目标得分+共性工作目标得分+加分或扣分总计得分。
第十一条 加分事项
1、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1)部门(单位)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部门(单位)每次加1.5分。
(2)部门(单位)获国家级领导小组(委员会),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部门(单位)每次加1分。
(3)部门(单位)获省级领导小组(委员会),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部门(单位)每次加0.5分。
(4)部门(单位)获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国家部委及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或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上作典型交流发言的,部门(单位)每次加0.4分。
2、以部门(单位)为主为学校争得项目、资金支持的,视情况对牵头部门(单位)给予加分:达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门(单位)加0.2分;50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单位)加0.5分。
3、以上加分同一事项获奖以所获最高级别奖计加分,不重复加分。
4、加分以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表彰的正式文件、证书、奖牌、奖杯等为依据,由被考核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提供,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加分。
5、以上加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5分。
6、当年目标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第十二条 扣分事项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同一事项只扣一次分):
1、被市委、市政府或学院党委、行政文件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被学院党政办文件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3、在全省普通本科高校2015年度加快发展目标绩效考核中被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的学校自查报告认定扣分的,每项按被扣分同样分值进行扣分。
第六章 目标奖惩
第十三条 目标奖的设置:目标考核考评采取综合评分制,设达标奖和创先争优奖。
1、达标奖:综合考核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部门(单位)获达标奖;得分在85分以下的,确定为不达标。
2、创先争优奖:
(1)按教学部门(单位)、党群部门(单位)、行政部门(单位)分为三个类别,在每个类别综合考核考评得分达到90分的部门(单位)中取80%作为获创先争优奖的获奖部门(单位)。其中在每个类别以综合考核考评得分从高到低取70% ,余下10%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考评成绩并综合其他因素提出建议报请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2)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单位),取消创先争优奖评定资格:
①部门(单位)或教职工被学院党委、行政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被学院党政办通报批评5次及以上的;
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八项规定”、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等规定被查处的;
⑤教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被查处的。
第十四条 凡本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提出要求;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三年不达标的,对该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1、设立安顺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专项经费,作为学院奖励性绩效经费的一部分安排支出。
2、获达标奖的部门(单位),按达标奖奖励标准计发奖金(不予计奖人员除外);获创先争优奖的部门(单位),按全年在职在岗人员比达标奖奖励人均增1000元的标准计发奖金(不予计奖人员除外);不达标的部门(单位)按达标奖奖励标准的50%计发考核费。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上奖金的50%进行再分配。
3、对身兼几个部门(单位)工作的教职工,其奖励列入所兼职部门(单位)中人均奖励最高的部门(单位)计发,并不重复计发。
4、对获得创先争优奖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奖励(对担任多项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按照其中最高级别职务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发增加奖金):
(1)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主持学校二级部门(单位)工作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2000元;
(2)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1700元;
(3)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主持科室工作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1400元;
(4)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1200元;
(5)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的在岗人员,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1200元。
5、担任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3000元;担任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在计发部门(单位)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金2500元;
6、对获达标奖部门(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按获得创先争优奖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奖励的50%计发增加部分奖金,对不达标部门(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奖不罚。
第十六条 奖励人员范围
奖励人员范围为2015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在册并处于享受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期间的人员。
年内去世的在职人员,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不再计发目标奖。
第十七条 工作变动人员奖金兑现标准
1、在学院所属部门(单位)提拔任职的,从新任职务行文时间的次月起分段计发目标奖。调出离任的,从调出行文时间的次月起分段计发目标奖(委任制以任免权限机关作出任免决定的次月起计算,选任制以当选的次月起计算)。
2、属安顺学院部门(单位)间调动或考(调)入的人员,从考(调)入行文时间的次月起分段计发目标奖;考(调)出的人员,从考(调)出行文时间的次月起分段计发目标奖。
3、从校外调入安顺学院部门(单位)的人员,从起薪之日起计发目标奖。
4、安顺学院部门(单位)经批准在外单位挂职、借用人员,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考评,由挂职、借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按本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励标准计发目标奖。
第十八条 上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全年达标奖奖励标准的50%计发目标奖。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予计奖
1、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法纪处理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
4、涉嫌刑事犯罪的。
5、被追责、问责的。
6、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事假达90天以上、病假达180天以上之一的。
8、上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根据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的考核结果,由学院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发给奖金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造册,将确定发奖的名册(一式4份)报目标办,由学院目标办送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送学院计财处划拨经费。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学院组织部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安顺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15年安顺学院目标管理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解表
2、2015年安顺学院目标管理部门(单位)名单